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問題
發布日期:2023-01-04 作者:陳亮律師
我們一般認為,勞動合同國家干預比較強,這是區別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很大的地方,今天我們談談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。
一、《勞動合同法》關于違約金規定
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,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。第22條是專項培訓服務期問題、第23條是競業限制問題。
二、專項培訓不等同于學習規章制度
換言之,個人認為專項培訓得有實際技能的學習,而非企業為了便于管理讓員工學習企業文化、規章制度,當然,這是個人意見。
三、違約金不得超過專項培訓費用
違約金不得超過專項培訓費用,如果超過,是全部無效還是超過部分無效,個人傾向于后者。
四、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
直接一點,培訓費用平攤在服務期內,已經履行的部分不能再主張違約金,違約金不得超過未履行部分。
五、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、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
如果工作權限不涉及公司秘密,則競業限制對該部分人員不發生效力。
六、競業限制期間要支付經濟補償
如果約定有效,要支付經濟補償金,標準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并且不低于最低工資。
七、單位三個月沒給錢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
這三個月我們認為應該累計計算,并且已經履行部分還要正常給付。
八、競業限制不得超過兩年
否則,超過部分一般無效,要約定好競業限制的范圍、地域、期限。
九、其它情況約定違約金無效
這和民商事合同不一樣,那些法院最多調整違約金高低,一般不認為整體無效,勞動合同除了上面兩種情況,其它情況約定違約金一般都無效。
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不體現為意思自治,相反體現了強烈的國家干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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