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XX與周XX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判決書
湖北省鐘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
(2018)鄂0881民再6號
再審申請人(原審被告):劉XX,男,XXXX年X月X日出生,漢族,住鐘祥市,
委托訴訟代理人:向德富,湖北祥鑫律師事務所律師。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。
被申請人(原審原告):周X,女,XXXX年X月X日出生,漢族,住鐘祥市,
再審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周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,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,已經發生法律效力。再審申請人劉XX不服,向本院申請再審,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(2018)鄂0881民申10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。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,于2018年12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。再審申請人劉XX的委托代理人向XX到庭參加訴訟,被申請人周梅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。本案現已審理終結。
周X在原審中訴訟請求:1、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劉XX償還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(自2016年8月5日起按年利率6%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);2、本案訴訟費、保全申請費由劉XX負擔。原審查明:2016年7月5日劉XX向周XX借現金135000元,約定還款期限為一個月,并由劉XX向周X出具欠條一張。后周X索款無果,遂起訴來院,要求劉XX償還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。審理中,劉XX經本院公告送達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,致本案調解不能成立。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,判決:劉XX償還周梅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(以本金135000元為基數,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%計算)。案件受理費3000元,保全申請費1000元,合計4000元,由劉XX負擔。
劉XX申請再審稱,1.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鐘祥市人民法院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,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周X訴訟請求;2、本案訴訟費、保全費由被申請人周X承擔。事實與理由:申請人劉XX與被申請人周X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,鐘祥市人民法院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的主要依據是周X提供的一張借條,該證據是周X偽造的。申請人于2018年10月30日在銀行辦理轉賬業務時發現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,遂于2018年11月5日到鐘祥法院查詢,才知道周X訴劉XX民間借貸一案法院已于2017年10月9日缺席判決劉XX償還周X135000元,案件正在執行階段。故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條第三項:原判決、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,案件應當進入再審,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,請求法院依法撤銷原判。
周X辯稱:劉XX欠款屬實,原審中的證據借條是當時劉XX跑路了,找不到他人,所以由我的同事請人代寫的借條,但借款135000元是劉XX向我借錢,我用朋友高XX的銀行卡轉賬給他的,轉了一次5萬,一次8萬,剩余5千元是借的現金。對于這個借款我準備另案再起訴劉XX。
再審中,再審申請人劉XX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:
證據一、申請人劉XX、被申請人周X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,證明申請人、被申請人的身份信息。
證據二、鐘祥市人民法院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一份,證明原審錯誤判決申請人劉XX償還被申請人周X135000元債務。
證據三、法院調查筆錄及被申請人周X于2018年11月26日出具的情況說明復印件各一份,證明原審中的借條不是劉XX所寫,證據屬偽造的。
被申請人周X未到庭參加訴訟,視為其對質證權利的放棄,根據證據的合法性、關聯性、客觀性,劉XX提交的上述證據能夠相互印證,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,本院對以上證據依法予以確認,
再審查明,2017年4月13日,周X以劉XX欠其借款135000元為由向本院郢中法庭起訴,因劉XX下落不明,郢中法庭公告送達了應訴文書及開庭傳票,審理過程中周X向法庭提供了一份由他人代為書寫的借條一張,內容為:“借條今借到周X現金壹拾叁萬伍仟元整135000元(生意周轉),一個月還。借款人:劉XX2016.7.5”。庭審時劉XX未到庭應訴質證,2017年10月9日本院郢中法庭作出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,判令劉XX償還周X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(以本金135000元為基數,自2016年8月5日起至本判決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%計算)。案件受理費3000元,保全申請費1000元,合計4000元,由劉XX負擔?,F劉XX向本院申請再審,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鐘祥市人民法院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,改判駁回被申請人周X訴訟請求。
本院認為,本案系民間借貸糾紛,原審中周X提交的證據是劉XX出具的借條,現本院已查明該借條不是劉XX本人所寫,再審中周X既沒到庭參加訴訟,亦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與劉XX存在債權債務關系,據此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六十四條、第一百四十四條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的解釋第四百零七條之規定,判決如下:
一、撤銷本院(2017)鄂0881民初822號民事判決書。
二、駁回被申請人周X的訴訟請求。
原審案件訴訟費4000元及再審案件訴訟費3000元由周X負擔。
如不服本判決,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,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,上訴于湖北省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