彩禮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?
發布日期:2023-01-28 作者:王可紅律師
彩禮是指婚姻關系當事人一方(主要指男方)及其親屬依據習俗向對方(主要指女方)及其親屬給付的錢物。
雖然《民法典》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,但是基于當地習俗給付的彩禮在司法實踐中并未被否定。
彩禮在法律性質上屬于“附解除條件的贈與”,是男方以結婚為條件向女方和女方父母贈與的財物,是一種婚約財產。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,原則上收受婚約財產一方應當返還婚約財產。
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登記結婚的,原則上不予返還婚約財產。但在登記結婚后又離婚的,男方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要求返還。
在《民法典》婚姻家庭編解釋(一)中有規定,給付的彩禮在三種情況下可以請求返還:一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;二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;三是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。
如果彩禮是在雙方登記之前給付的,那屬于男方贈與女方或女方父母的的財產,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。
但是,有些時候,彩禮是雙方登記結婚前談好的,但是在雙方登記結婚后才給予的,這種情況下,彩禮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嗎?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1062條和1063條規定,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,除非明確贈與一方的,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。
彩禮是男方對女方或女方父母的贈與財產,從習俗上講,彩禮是贈與一方的。因此,即使在男女雙方登記結婚后才給予女方父母的彩禮,彩禮也并非夫妻共同財產。
在(2021)遼1282民初3661號案中,原告主張彩禮款是被告父母為了原被告結婚而給付的彩禮款,且被告已結婚,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同意返還。
被告主張被告父母給付的12萬元是原被告的共同財產,同時,原告的父母陪送的5萬元,亦為原被告的共同財產,應共同分割。
法院判決認為,原被告為了結婚,被告家給付的12萬元應認定為彩禮款,被告主張是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證據,不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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