丈夫去世前轉贈前同事100萬元
發布日期:2023-02-03 作者:胡建平律師
據悉,是該妻子在整理丈夫遺物時,發現丈夫在去世前將存款100萬元轉贈給前同事鄧女士,而妻子認為丈夫的這一行為不妥,將該前同事鄧女士告上法庭,前同事鄧女士則主張這是對早年公司股改的股權補償款,在財務的見證下由原先的28萬元在通貨膨脹作用下對應為100萬元,因公私賬戶的混用導致這一結果,顯然這一主張法院無法通過現有證據認定。法院最終判決鄧女士需要返還全部錢款。那么,什么是夫妻共同財產呢?
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由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規定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,歸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對共同財產,有平等的處理權。如果是丈夫的個人財產,那么對于這部分財產的處理丈夫具有處理權。但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,夫妻雙方具有平等的處理權。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,夫妻應當平等協商,取得一致意見。
同時對于離婚案件中為了避免一方轉移、隱瞞夫妻共同財產,新修訂的《婦女權益保障法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明確,離婚訴訟期間,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。作為信陽律師提醒您,一方隱藏、轉移、變賣、損毀、揮霍夫妻共同財產,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,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,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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