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物抵債協議未履行,債權人可否請求債務人履行原債務?
發布日期:2023-02-03 作者:李慶律師
案例:甲公司(開發公司)欠付乙公司(建筑公司)工程款1000萬元,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《以房抵債協議》,約定一個月內將A房產辦理過戶手續至乙公司名下,抵償工程款。一個月后,甲公司未能辦理房產過戶手續,乙公司可否請求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?
答:如果甲乙公司未作出《以房抵債協議》替代原債權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,甲公司到期不履行《以房抵債協議》,乙公司可請求甲公司履行原債務。
理由:
1、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,可能構成債務更新,即成立新債務,同時消滅舊債務;亦可能屬于新債清償,同時存在新舊兩債。從常理看,債權到期后,債權人能接受額外增加一種新的清償方式,但是以一個不確定的新的債權替代原到期債權,具有較大風險,債權人通常不會同意?;诒Wo債權的理念,債務更新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,否則,當事人于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,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。換言之,債務清償期限屆滿后,債權人與債務人所簽訂的義務抵債協議未約定消滅原有到期債務,則應認定系雙方當事人另行增加一種清償債務的履行方式,而并非原債權債務的消滅。
2、舊債在新債未履行之前不消滅,舊債和新債處于并存狀態,新債履行后,完成債務清償義務,舊債歸于消滅。若新債屆期不履行,致使以物抵債協議目的不能實現的,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履行舊債;而且,該請求權的行使,并不以以物抵債協議無效、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為前提。
因此《以房抵債協議》有沒有明確約定替代原債權債務很關鍵,直接影響是否可以請求支付工程款。
知法懂法辯是非,學以致用少吃虧!
相關法律問題
發布咨詢
相關文章
相關法律知識
最新文章
- 簽了離婚協議轉移財產,外債就不用還了嗎?
- 夫妻在一份遺囑上共同簽字,法律效力怎么認定?
- 合同無效,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,不予支持
- 夫妻一方名下股權到底歸誰?
- 借款人的配偶與借款人存在大量無法合理解釋的轉賬時,如何認定
- 合同約定一方違約后無權請求法院減輕違約責任,有效嗎?
- 離婚后發現子女非親生,夫妻一方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,如何處
- 實際施工人無結算依據經釋明后仍拒絕司法鑒定的,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
- 法院如何審查遺囑的形式?
- 離婚,如何證明夫妻已經分居2年?
- 公司悄悄注銷,剩下的債務誰來負責?
- 關于欠付工程款的數額,應如何分配舉證證明責任
- 工程抵賬房可否排除強制執行?
- 保證人去世,繼承人是否應承擔還款責任?
-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仲裁協議司法審查 若干問題答疑